(2017)皖031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兰、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兰,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24号申请人:高兰,女,199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栖岩路33号附4号楼二楼。负责人:李刚。申请人高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高兰的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高兰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兰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通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高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