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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阿力腾巴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力腾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85号罪犯阿力腾巴图,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新疆和静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1年4月11日,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阿力腾巴图犯故意损坏财物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00元。于2011年5月18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1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刑减字第60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余刑至2022年3月9日。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阿力腾巴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阿力腾·巴图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力腾巴图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阿力腾巴图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2月10日、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7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7月17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6月9日、2016年9月9日、2017年1月12日共获得季度表扬八次的行政奖励。罚金2000元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阿力腾巴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力腾巴图准予减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二一年八月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