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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永庆、鹿素梅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永庆,鹿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特4号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69480065H。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林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宋永庆,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申请人:鹿素梅,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县农商行)诉被申请人宋永庆、鹿素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沛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处置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抵押车辆(哈弗H6运动版,发动机号16xxxxxx36),处置变现后由申请人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9日,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下辖新城区支行签订合同编号:沛农商汽借字[2017]第520209179号《汽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8日到期,按照合同约定哈弗H6运动版,发动机号16xxxxxx36)已在沛县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宋永庆于2017年2月13日在申请人下辖新城区支行申请按揭贷款5万元,现已还款2期,仍欠借款本金47222.22元及利息。2017年5月11日,因被申请人之子无证驾驶该抵押车辆交通肇事,现被扣押在沛县交警大队事故组。2017年5月13日,因事故赔偿产生争议,该车车主宋永庆失手将其子打死,现被拘留在沛县看守所。宋永庆被拘留前承诺将该车交于我行处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依法处置被申请人的抵押车辆,处置变现后由我行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宋永庆涉嫌犯罪现被关押在沛县看守所,我院无法向宋永庆送达应诉手续,也无法召开听证会,而该案系特别程序案件,法定审限1个月,故对申请人沛县农商行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应予驳回。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的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宋永庆、鹿素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