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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友诚毛绒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友诚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普阳塑业有限公司,淄博锐诚毛绒有限公司,王永波,孙红,孙德敏,王丽华,王伟,邱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范振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友诚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889号。法定代表人孙德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普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张坊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锐诚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889号。被执行人王永波,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孙红,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孙德敏,男,1967年1月15号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61年12月13号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邱立君,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普阳塑业有限公司、淄博锐诚毛绒有限公司、淄博友诚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孙红、王伟、邱立君、孙德敏、王丽华、王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7月20日以(2014)淄商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淄博友诚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机器设备一宗[祥见周工商抵登字(2013)第0060号抵押登记清单]。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普阳塑业有限公司、淄博锐诚毛绒有限公司、淄博友诚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孙红、王伟、邱立君、孙德敏、王丽华、王永波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淄博友诚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机器设备一宗[祥见周工商抵登字(2013)第0060号抵押登记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李爱学审 判 员  徐庆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牛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