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121号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891XXXXXY(1-1)。法定代表人:赵某,任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