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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1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刘双成与毛玉萍、刘天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成,刘天城,毛玉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2066号原告:刘双成,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城,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强,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毛玉萍,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强,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刘双成与被告刘天城、毛玉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刘天城、毛玉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因本案起诉为公民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二被告实际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刘双成认为双方之间的为租赁合同纠纷,按照民诉法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故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同意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刘双成与被告刘天城、毛玉萍就租赁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61号房屋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被告称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居住情况,且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故本院对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刘天城、毛玉萍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