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涛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099号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涛,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涛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罚金的义务,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即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个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厚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