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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建华与被告金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华,金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984号原告:梁建华,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金永顺,男,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华与被告金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建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建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雪莲人民陪审员  陈双丽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思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