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学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490号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太阳历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28919P。法定代表人:王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其仙,女,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学文,男,成年人。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严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