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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王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王振,王兆玉,赵显明,崔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605号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住所地莱西市石岛东路92号。负责人田培高,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国斋,男,现住莱西市,系该分理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振,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王兆玉,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赵显明,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崔永良,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协调,申请人自愿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