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督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王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王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督65号申请人: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地址:某省某市某路4号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某市。申请人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支付令发出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新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