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辜菊娥与被申请人李伟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辜菊娥,李伟洲,吴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65号申请人:辜菊娥,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李伟洲,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吴腊梅,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辜菊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伟洲、吴腊梅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张辉雄以其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4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龙华山字第ZSF2007080**)一套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伟洲、吴腊梅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财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财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张辉雄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4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龙���山字第ZSF2007080**)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申请人辜菊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全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