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德志与唐丽娟、武元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志,唐丽娟,武元林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553号原告曹德志,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唐丽娟,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元林,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曹德志诉被告唐丽娟、武元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曹德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德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曹德志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