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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清贵、赵清有、赵清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清贵,赵清有,赵清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884号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海,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清贵,现住吉林省。被告赵清有,现住吉林省。被告赵清艳,现住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清贵、赵清有、赵清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