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郑秀瑛、黄家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瑛,黄家清,张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郑秀瑛,女,生于1971年12月11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黄家清,曾用名黄家青,女,生于1974年3月9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张延贵,男,生于1970年6月2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秀瑛与被执行人黄家清、张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该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秀瑛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