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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华泰物资有限公司,曹清,石莉玲,曹翔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徐良,行长被执行人: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曹清被执行人:德阳市华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郑欣悦被执行人:曹清,男,生于1965年4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被执行人:石莉玲,女,生于1970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被执行人:曹翔之,男,生于1989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作出的(2017)成高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要求五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华泰林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华泰物资有限公司、曹清、石莉玲、曹翔之的银行存款24305027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