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8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思,男,1989年5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思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金思在重庆市江北区江山名门F组团一楼的一个门市内,将被害人刘某堆放在此处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52元)盗走并销赃。2016年12月11日,金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金思已赔偿刘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思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思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纯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