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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国兴与史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兴,史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327号原告:朱国兴,男,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史金,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原告朱国兴诉被告史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朱国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国兴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