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熊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熊兵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056号-1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金源大厦A座南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660391。负责人: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良岐,该公司员工。被告:熊兵花,女,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熊兵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103民初2056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告熊兵花位于南昌恒大名都SOHO公寓420号的房屋。该裁定书已于2016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熊兵花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熊兵花位于南昌恒大名都SOHO公寓420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诉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