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敏与路长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路长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754号原告:王敏,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路长友,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王敏与被告路长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王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敏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