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与马学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马学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7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0-1号。负责人:吕茂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峰、朱晶,该行员工。被告:马学荣,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与被告马学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峰、朱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学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本金9455.47元及利息2531.07元、滞纳金575.8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2日被告在我行办理银联保准卡金卡,卡号为62×××17,被告贷记卡第一次消费日期为2010年5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的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逾期后我行多次进行了催收,但毫无效果,所欠贷记卡本息已经超过90天,尚欠本息合计12562.36元(截止2016年7月19日止,共欠我行透支本金9455.47元,利息2531.07元、滞纳金575.82元)没有按期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马学荣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被告马学荣向原告农业银行苍梧支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62×××17。此后,被告持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7月19日,尚欠透支本金9455.47元,利息2531.07元,滞纳金575.8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贷记卡办卡申请表、交易流水、账户详细信息、催收记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马学荣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应当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定,按约偿还透支款项。被告逾期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9455.47元及利息2531.07元、滞纳金575.8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学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支付本金9455.47元及利息2531.07元、滞纳金575.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学荣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雪华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