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3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俊杰与孙梦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杰,孙梦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3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胡俊杰,男,生于1982年4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黄溪乡。被执行人孙梦池,男,生于1991年4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胡俊杰与孙梦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3.1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本院在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胡俊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恢10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任          格审 判 员 吴     召     泉代理审判员 胥科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怡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