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士举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305号被执行人吴士举,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吴士举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吴士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吴士举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人民币169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及退赃部分,根据业务庭移交,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中贠祥龙罚金及退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