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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宏飞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张言龙、宋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宏飞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言龙,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94号申请人:淄博宏飞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王村镇栾古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标,经理。被申请人:张言龙,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宋萌,女,汉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淄博宏飞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言龙、宋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宏飞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言龙、宋萌价值181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宏飞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宏飞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言龙、宋萌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13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813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