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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阿呷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阿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97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呷,女,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以上系自报)。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7)川0106刑初160号立案执行阿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阿呷的相关信息在刑事判决中均为自报,无法查询被执行人阿呷的详细身份情况,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