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文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刑初13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兵,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江西省新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干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江晓晴子,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兵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兵及其辩护人江晓晴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文兵携带毒品驾驶车牌为“赣D×××××”的小轿车,从景洪市前往江西省,当车行至思小高速公路关坪查缉点时,遇景洪市公安边防大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公开查缉,当场从被告人李文兵所驾驶的车辆车尾挡水板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块,净重2800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文兵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00克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文兵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文兵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李文兵称,其在老家时已经知道来带毒品,只是不知道数量多少。其辩护人提出李文兵受人邀约犯罪,作用地位小,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李文兵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文兵携带毒品驾驶车牌为赣D×××××的轿车,从云南省景洪市前往江西省。当日12时50分许,当车行至景洪市思小高速公路关坪查缉点时,遇景洪市公安边防大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边防警察公开查缉,当场从被告人李文兵所驾驶的车辆车尾挡水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块,净重2800克。遂将被告人李文兵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证实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李文兵的时间、地点和查获涉案毒品的经过。2、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文兵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包装物、手机2部、赣D×××××的轿车1辆、机动车行驶证(白色福特牌、车牌号赣D×××××、持有人刘某)1本的辨认,确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从其驾驶的小轿车上查获的。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800克,从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已告知李文兵,及李文兵对查获的毒品现场、藏匿毒品位置、毒品称量、取样等进行指认、辨认。3、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收缴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包装物、手机2部、赣D×××××的轿车1辆、机动车行驶证(白色福特牌、车牌号赣D×××××、持有人刘某)1本已被依法扣押、收缴。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证实李文兵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5、景洪市公安边防大队案件侦查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李文兵供称的江西籍男子“老黑”,因详细信息不详,无法查证。(2)经公安网旅店业信息查询,无法查找到李文兵供述的傣乡宾馆。(3)李文兵及其供述的“老黑”使用的手机,无法调取通话清单和开户信息。6、智能轨迹分析,证实赣D×××××轿车在案发当月活动情况。7、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文兵身份情况。8、被告人的供称与辩解。李文兵供称,2016年10月17日,之前认识的江西朋友“老黑”打电话叫其到景洪开车回江西,他先给了五千元的路费,说是等把车开到江西再给五、六千的报酬,其答应了他。2016年10月17日其坐车从江西经昆明在2016年10月20日来到了景洪,到景洪后在景洪市傣乡宾馆住了两晚上,今天(2016年10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老黑”打电话叫去傣乡宾馆旁边开一辆车牌为赣D×××××的白色福特轿车回江西,车钥匙就放在车左边的前轮上。其从傣乡宾馆出来找到了“老黑”讲的这辆车,开着车在景洪逛了一下,就从景洪出发,当行到思小高速路上的关坪检查站的时候,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这辆车的车尾挡水板内查获了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五块“麻古”,就把其抓了。其实,“老黑”叫其来景洪的时候,其怀疑就是要其来带毒品回江西,只是因为其缺钱花,也没问他,只要他给钱其就来了,他叫去开车回江西的时候,其没有检查车辆,直接开着车就走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兵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文兵受人邀约犯罪,作用地位小,系从犯的意见,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文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00克、手机2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岩 对审 判 员 杨 姣人民陪审员 玉扁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咪 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