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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5379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翠钻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翠钻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5379号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木桥街25号。法定代表人占贤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骁,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翠钻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扬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张九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翠钻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2845元,由原告苏州汉瑞森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滕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