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赵海涛、李彬、李雪、王小菊、何晓平、黄福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赵海涛,李雪,王小菊,何晓平,黄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张新,行长。被执行人赵海涛被执行人李雪被执行人王小菊被执行人何晓平被执行人黄福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61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3受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赵海涛、李彬、李雪、王小菊、何晓平、黄福春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6615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武侯执保字第9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王小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互惠大道X号X栋单元X楼X号车位予以查封。现因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位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小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互惠大道X号X栋单元X楼X号车位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