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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32号申请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管书军。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17楼。法定代表人:鄢玉珍。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