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尤传潭与被告诸高飞、柯炳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传潭,诸高飞,柯炳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4351号 原告:尤传潭,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朝明,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高飞,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柯炳越,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传潭与被告诸高飞、柯炳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传潭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完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传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传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尤传潭负担。 审判员 杨白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