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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蒲跃英与施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跃英,施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62号申请执行人:蒲跃英,女,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施淼,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蒲跃英与被执行人施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蒲跃英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施淼在本院(2016)渝0101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的义务,由施淼每月支付蒲跃英1500元;2.在施淼按上述协议履行债务期间,蒲跃英同意将施淼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若施淼未按协议履行,则蒲跃英重新申请将施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蒲跃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向施淼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