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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亮与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旧宫分店、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旧宫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1604号原告:李亮,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雁南鹿鸣春大酒店416室。法定代表人:许少川。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旧宫分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种晓兵。我院依法受理原告李亮与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旧宫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李亮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协商一致私下和解、且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亮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