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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洪燕与刘庆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燕,刘庆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083号原告:刘洪燕,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庆锋,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负责人:管瑞岩,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燕与被告刘庆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345元,由原告刘洪燕负担。审判员  史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