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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XX会莫树全与王明和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树全,XX会,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和,漆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莫树全,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XX会,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湄潭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7200352-6。法定代表人:何斌,经理。被执行人:王明和,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漆钜梅,女,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莫树全、XX会与被执行人王明和、漆钜梅、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9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莫树全、XX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明和、漆钜梅、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在另案首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王明和、漆钜梅名下房产在本院另案处置。本院将王明和、漆钜梅、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对王明和采取临控措施和将王明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6月1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和典雅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告知莫树全、XX会,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莫树全、XX会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王明和、漆钜梅、遵义市典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莫树全、XX会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在本案处置。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