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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立新、雷甲晨与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立新,雷甲晨,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雷立新,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雷甲晨,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雷立新、雷甲晨等与被执行人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雷立新、雷甲晨依法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3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分四次兑付5211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雷立新、雷甲晨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马 妍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