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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执监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七台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公司本溪华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台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公司,本溪华声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监87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法定代表人:张亚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本溪华声铸造厂,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法定代表人:步丽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七台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公司依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溪华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至今未能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七台河龙煤瑞隆能源有限公司依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溪华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审判长  王欣厚审判员  郑雪松审判员  吴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