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191号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张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郭斌,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计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