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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包家声、温忠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家声,温忠媚,黄明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包家声,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温忠媚,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黄明天,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家声与被执行人温忠媚、黄明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从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证,查证到被执行人温忠媚、黄明天名下有多处房地产,但均以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明,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司法处置。除此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将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提出视另案拍卖情况再决定是否申请参与分配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