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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志欣与聂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欣,聂瑞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760号原告:徐志欣,男,汉族被告:聂瑞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欣诉被告聂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欣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被告聂瑞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欣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欣撤回对被告聂瑞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欣负担。审 判 长  程明敏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