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志欣与聂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欣,聂瑞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760号原告:徐志欣,男,汉族被告:聂瑞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欣诉被告聂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欣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被告聂瑞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欣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欣撤回对被告聂瑞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欣负担。审 判 长 程明敏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