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董铁锤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04执恢51号董铁锤:你与张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2014)鼓民初字第8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忠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张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董铁锤支付原告张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情鉴定费、伤残鉴定费共计152952.22元(已扣除为原告先行垫付的24000元)。案件受理费7271元,由原告张忠自行承担127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3000元,被告董铁锤承担3000元(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联系人:XX联系电话:2380****本院地址:开封市西坡北街17号邮编:475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