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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文小川与魏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川,魏中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592号原告:文小川,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魏中全,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文小川与被告魏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小川到庭参加诉讼,魏中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小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现已退休。被告大概在2009年第一次向原告借款4000元,未出具借条。被告大概在2012年第二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20000元借条,并承诺三个月内归还两次借款。2015年1月,被告就前述借款240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一直未归还。魏中全未作答辩。文小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9日,魏中全向文小川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到文小川人民币24000元。此后魏中全一直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借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中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小川归还借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魏中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陶 艾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钟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