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容荣等与葛云清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容荣,李艳红,胡晓霞,邱丽华,徐海燕,丛秀英,丛占红,葛云清,刘宝琴,刘文义,刘洋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192号原告:王容荣,女,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中心医院医生,住通化市。原告:李艳红,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通化县。原告:胡晓霞,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通化县环保局职员,住通化县。原告:邱丽华,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原告:徐海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原告:丛秀英,女,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通化县。原告:丛占红,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告:葛云清,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通化县。被告:刘宝琴,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四棚乡四棚中学教师,住通化县。第三人:刘文义,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通化恒通加油站负责人,住通化市。第三人:刘洋,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原告王容荣、李艳红、胡晓霞、邱丽华、徐海燕、丛秀英、丛占红与葛云清、刘宝琴、刘文义、刘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丛秀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丛秀英撤回诉。审 判 长 王跃华人民陪审员 艾宝昌人民陪审员 史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雁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