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景梅与李晓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梅,李晓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185号原告:陈景梅,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宁,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原告陈景梅与被告李晓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景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景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希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