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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栋发与张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栋发,张洪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1761号原告:郭栋发,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兰西县。被告:张洪彬,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兰西县。原告郭栋发与被告张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栋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彬的起诉。本院认为,郭栋发申请撤回对张洪彬的起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栋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16.25元,由郭栋发负担。审判员  刘伟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