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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239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胜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