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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6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唐寅,局长。被执行人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质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董华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安监管罚[2016]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省安监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载明:经查,孝感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元公司)在孝感市××××国道“6·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旭元公司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省安监局在处罚决定中告知了旭元公司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旭元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省安监局作出的(鄂)安监管罚[2016]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鄂)安监管罚[2016]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夏建铭审 判 员  杨冠华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潘若溪书 记 员  邓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