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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开琴、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刘开琴,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144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法定代表人:何良刚,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碧霞,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刘开琴,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李容,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开琴、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开琴、李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开琴、李容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开琴、李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