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褚衍全、张裕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衍全,张裕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褚衍全,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执行人:张裕霭,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常庄镇兽医站退休工人,住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衍全与张裕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鲁040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涌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