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柳青与吴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青,吴大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533号原告柳青,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吴大进,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生,住南阳市。原告柳青与被告吴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柳青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现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柳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