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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724号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506421M。法定代表人:邱米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金江,公司经理。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3161402T。法定代表人:金永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3元,由原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瑶 搜索“”